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2014年1月1日以后,我省农民工与城镇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相同。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1.失业人员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及时将失业人员名单等材料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原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3.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办理地址: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南河路26
电话:(0816)2262237
绵阳市游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一环路东段139号
电话:0816-2280070
绵阳市游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证大厅
地址:绵阳市游仙区芙蓉路芙蓉·丽景龙居一楼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6.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为24个月
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